白朗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白朗县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周转房建设管理,经十届县委第46次常委会、县政府党组2023年第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白朗县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2日
白朗县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周转房建设管理制度,保障全县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基本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2〕21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2010〕54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藏建发〔2022〕18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的在职干部职工承租由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建周转房和统建周转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集中统建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中统建周转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单位自建房的使用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县集中统建周转房进行统筹分配使用,并建立周转房档案管理制度和周转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周转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县周转房现状及需求编制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
第八条 周转房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和自治区、市、县财政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单独为各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新建周转房项目。学校、医院和政法部门等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单独建设周转房的,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把周转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确保周转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条 周转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尽量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区或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段,并符合周转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自建的周转房项目建设用地,可由建设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行政划拨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自筹,各单位应依法就项目选址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周转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市级及其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援藏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第十二条 周转房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三条 新建周转房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符合节能、省地、采暖、保温、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室内装修标准原则上按普通装修标准执行。除高寒偏远乡镇外,新建周转房原则上不应低于七层。
第十四条 新建周转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县城内集中新建的周转房小区应当使用供水和供电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部门应当将水、电智能化管理内容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维修改造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公房管〔2014〕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根据周转房维修计划做好资金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维修改造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包括:
(一)周转房租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单位自筹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全县周转房每年出现的给水管道冻爆、排水堵塞、漏水等应急维修资金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预算应急维修资金不少于50万元,应急维修资金直接从周转房租金中支付,应急维修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向县财政局报备。
第十八条 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缮范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安排维修。承租人不得私自改造、装修所承租的周转房,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扶手、给排水管线、室外供电线路、消防设备、楼道灯、路灯、化粪池等公共设施设备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修,相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城驻地周转房维修资金和11个乡镇周转房维修资金,按照每年不得低于50万元安排。
房屋内统一配备的入户门、室内门、厨房灶台、门窗玻璃、锁具、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洗面盆、洗菜盆、便池及室内给排水设施,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供电照明设施等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修。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周转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管理单位擅自拆除周转房。危旧周转房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的,按照《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日喀则市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拆除管理实施细则》(日建房产发〔2017〕102号)相关规定报批,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租住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白朗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组织部门批准的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干、“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
(二)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白朗县城内均无住房(含购买的商品房、集资建房、自建私房等房屋产权归干部职工个人和配偶所有的住房);
(三)干部职工只能租住工作地所在城镇周转房。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应腾退租住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并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
(四)在县城工作的夫妇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未婚职工原则上两人以上(含两人)合租一套周转房作为集体宿舍。
第二十一条 申请租住周转房的,已婚的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未婚或单身的以个人为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住周转房申请书;
(二)单位在职证明;
(三)本人及配偶所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自建周转房的单位,应先安排干部职工租住本单位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按规定全部安排入住后仍有缺口的,方可申请租住统一建设的周转房。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无异议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的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公示制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安排租住周转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统一分配”的原则,按照轮候规则进行轮候,并按照轮候顺序选定周转房。
第二十六条 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详细信息、住房情况、租住周转房情况、租金标准和金额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承租人对所管理和租住的周转房均负有保护责任,并按照周转房的用途合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不得转让、转租,不得侵占、损坏周转房,不得利用周转房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变更周转房产权性质。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小区原则上应推行市场化的物业服务管理,承租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依法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统一建设周转房物业服务费可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由本级财政安排解决,具体补贴额度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周转房应完善牌号管理,编制统一的栋号、单元号和门牌号,并应保证牌号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的,应缴纳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藏建发〔2022〕188号)执行。周转房租金根据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和规定租金标准确定。所缴租金不包括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周转房租金标准统一为2.0元/平方米·月,并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如承租人私自改造、装修所承租的周转房,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维修费优先从保证金里扣除。保证金不足的,就不足部分承租人仍应赔偿。扣除保证金后承租人继续承租周转房的,承租人应当补足保证金。承租人在退租时周转房符合退租条件的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三十一条 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援藏干部、组织部门批准的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干、“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免缴周转房租金。
第三十二条 周转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周转房租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由县财政局根据确认后的租金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在干部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收取,并缴存至本级国库。
周转房租金和利息专项用于全县周转房的维修改造和运营管理,租金支出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将周转房租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有私房的或者夫妻双方均有周转房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周转房结构和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周转房租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五)住户承租周转房闲置六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利用承租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周转房法律法规或租赁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并说明理由。住户应在接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五条 县直单位之间调整的干部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周转房;从县直单位调整至乡镇、驻寺机构的干部职工,退租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若其配偶为白朗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承租周转房条件的,则可由其配偶继续承租现周转房,若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调离文件下发1个月内腾退承租周转房。
干部职工退休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在退休文件下发6个月内必须腾退现承租周转房。腾退有困难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可延期腾退周转房,延期后的腾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干部职工被开除、辞职、离职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相关文件下发3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
干部职工去世,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1年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
干部职工应在退休、去世、离职、辞职、被开除后按规定时间腾退现承租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按8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的,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上调50%。除此之外,因逾期退房引起的一切损失与责任,均应由逾期退租的租户承担。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将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察职能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家庭在工作地有私房或在同一工作地有二套以上(含二套)周转房等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应及时主动腾退周转房;对不及时主动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或隐报、瞒报、谎报个人周转房和其他住房情况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周转房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房用地性质、土地用途、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其他类型住房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拆除、出租、转让和出售周转房,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周转房租金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其腾退周转房,并追缴应收租金;对拒绝按期腾退周转房,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干部职工,移交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纪委监委部门应该加强对周转房建设、维修、审批、租赁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周转房建设、维修、申请审核和租赁管理过程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或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周转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周转房,取消当事人或申请单位申请周转房资格。承租人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收回承租周转房,并按规定收取承租人违规承租期间房租,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县纪委监委或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凡我县周转房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白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