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我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园区申报条件,规范园区建设标准,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管理
第一条 县政府成立全县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农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办、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农行、县国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办),设在县农牧局,由县农牧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日常管理工作,产业园区办工作人员从农牧系统抽调。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自治区、市、县关于园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二)研究审定推进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三)负责审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
(四)负责审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建设资金;
(六)加强园区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产业园区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园区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建园区技术专家组;
(四)负责全县园区的认定工作;
(五)负责组织园区实施方案审定和批复;
(六)负责园区项目检查、考评、验收;
(七)负责园区信息宣传和工作交流;
(八)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产业园区技术专家组主要职责
产业园区技术专家组分设:规划设计组,技术指导组,产品包装、推介组。
(一)负责制定全县园区技术工作方案;
(二)负责推荐园区生产主导产品、主推技术建议计划及产品设计包装、推介工作;
(三)负责园区规划、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园区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对全县园区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六)参与园区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是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规划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工作,今后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先取得县级农业园区资格,申报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有市级农业园区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县级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人员编制发展规划,规划要理念新、起点高、布局合理;
(二)产业集中度高,重点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生产环境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主导农产品达到无公害要求;
(三)生产组织方式先进,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形式的现代农业产业化格局;
(四)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网络配套、功能到位;
(五)产业体系较为完善,具有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的产业服务网络;
(六)园区建设主体明确,必须是以生产、加工、销售或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八条 申报、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市级园区原则上从县级园区中遴选。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逐级申报,按照申报要求编制规划方案。
(三)产业园区办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镇上报的园区规划方案、建设业主和投资情况进行初审,依据结果提出园区认定建设名单,申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省、市、县级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授予“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称号;
(四)已认定的园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方案;
(五)产业园区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园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复,园区建设单位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总体目标:通过集聚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经营方式转变,把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率先建设成为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现代农业的样板区,理念超前、装备完善、科技先进、经营创新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先行区,为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建设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辐射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物质装备先进、科技支撑有力、经济效益显著、园区环境优美的现代农业区域板块,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第十条 建设标准
(一)园区内水、电、路、渠、绿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完善,组织生产方式科学先进;
(二)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达到一定要求,无污染,环境优美;
(三)加快土地流转,实现园区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比较完善,实现生产与市场对接,农产品生产与精深加工配套;
(四)进入园区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营销理念进行运营管理,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带动能力强;
(五)园区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县安排的支持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或奖励资金;
(二)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可用于园区建设资金;
(三)通过项目整合,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
(四)入园企业及农户自筹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县级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发展的设施农业、科技支撑、教育培训、市场营销、冷链物流、产品加工、招商引资、贷款担保和奖励、补助。
第十三条 中央、省、市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项目,按照中央、省、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整合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计其功”的原则,由县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具体可按照所属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积极推行和完善项目资金报账制度。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园产业区内企业建设产业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
第十七条 对企业在农业产业园区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视为农业用地,优先安排审批。
第十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享受“三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优先享受区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申报中央、区、市农牧业项目。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认定的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条 要统筹捆绑农业综合开发、交通、水利、林业、扶贫开发、财政支农、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资金,集中安排用于现代农业园区内水、电、路、渠、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积极帮助农业产业园区企业申报中、省、市级龙头企业,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协调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园区企业发展,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降低门槛,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企业积极发放扶贫贷款。
第二十三条 对在农业产业园区新建产业基地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享受信贷资金贴息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园区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由县农业产业园区领导小组每年统筹省、市建设任务,安排下达省、市级农业产业园区建设任务,把建设任务明确到各乡(镇)、各部门,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经县级以上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必须进行定期考核与验收,县产业园区办依据实施方案对全县园区的建设实行年度考核,园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园区办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考核验收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各园区每半年向县政府及县产业园区办提交园区建设情况报告,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县产业园区办对各园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考评,每年末将本园区建设及考评情况上报市园区办;
(三)市产业园区办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园区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园区建设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园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园区建设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先由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报县产业园区办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产业园区办验收。中央认定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认定的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检查、考核、验收按照国家相关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园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园区入园企业,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入园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园区规划推进不力,建设滞后,以及形成半拉子工程的园区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项目申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文件:《白朗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