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2〕21号)、《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办〔2010〕54号)和《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藏建发〔2022〕188号)等相关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呈政府在家县级领导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向县直各部门和11个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了意见建议,共征求到10条意见建议,采纳8条意见建议,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文件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部分
第一部分:周转房保障对象。一是属于白朗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或经组织同意的聘用人员、志愿工作者以及“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二是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私房且双方均无周转房。
第二部分: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内周转房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周转房的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周转房相关工作。
第三部分:建设资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市级及其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援藏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第四部分:分配机制。一申请租住周转房,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无异议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安排租住周转房。三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部分:租金收取。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参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藏建发[2022] 188号)执行,周转房租金标准统一为每2.0元/平方米·月。
第六部分:管理维修。一是统一建设周转房小区原则上实行市场化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可从住户及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二是全县周转房每年出现的给水管道冻爆、排水堵塞、漏水等应急维修资金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每年预算应急维修资金不少于50万元,应急维修资金直接从周转房租金中支付,应急维修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并向县财政局报备;三是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缮范围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报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安排维修。
第七部分:退出管理。
县直单位之间调整的干部职工可继续租住原周转房;从县直单位调整至乡镇、驻寺机构的干部职工,退租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若其配偶为白朗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承租周转房条件的,则可由其配偶继续承租现周转房,若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调离文件下发1个月内腾退承租周转房。
干部职工退休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在退休文件下发6个月内必须腾退现承租周转房。腾退有困难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同意后,可延期腾退周转房,延期后的腾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干部职工被开除、辞职、离职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相关文件下发3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
干部职工去世,其配偶不符合周转房承租条件的,应在1年内腾退现承租周转房。
干部职工应在退休、去世、离职、辞职、被开除后按规定时间腾退现承租周转房,逾期不退房的按8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房屋租金以一年为计租段,每超过一年的,房租在原有基础上每平方米上调50%。除此之外,因逾期退房引起的一切损失与责任,均应由逾期退租的租户承担。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
周转房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房用地性质、土地用途、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或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其他类型住房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周转房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周转房的,取消当事人申请周转房资格。承租人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收回承租周转房,并按规定收取承租人违规承租期间房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各乡镇、各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的上报本单位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的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的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白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朗县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